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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易注销改革

2017-06-02 20: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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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易注销改革
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注销前需经批准的。
企业申请建议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
1、《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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