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所以职工体检费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体检,但个别员工因出差在外未能参加,后自行前往医院体检,但因取得的体检票据是个人抬头,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发》(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此笔体检费用,可凭个人抬头的票据及相关资料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同时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