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际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自产转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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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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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交际应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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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职工奖励活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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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股息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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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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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因此,企业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按上述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计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