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知多年,值得信赖

关于调整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

2017-06-02 20:05阅读:

|

关于调整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5〕23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5号,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决定对我市部分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75种临床必需、价格低廉、安全有效的乙类药品,特别是国家和江苏省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降为5%(见附件1)。
二、对49种辅助性、营养性、价格昂贵、非临床必需、容易造成滥用的乙类药品,适当加大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至20%或30%。其中,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20%的乙类药品22种,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30%的乙类药品27种(见附件2)。
三、对于《省药品目录》中限定为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儿童使用的乙类药品,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仅在限定的相应人群使用时按规定给予报销,限定范围外参保人员使用时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以上(含20%)的药品,需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否则相关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不予支付。医生用药时应充分考虑药品成本与疗效,遵循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疗程、剂量和适应症开具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
五、建立部分乙类药品重点监控机制。市医保经办机构完善医保智能监管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用药情况,定期按药品销售量、销售金额进行排名、公示,及时发现易滥用药品,对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量、销售金额排名靠前的药品进行合理性评价,对于明显存在滥用的药品,约谈相关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生,主动干预。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六、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铜山区遵照执行。
 

版权声明:

安心资讯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吉祥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

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Copyright © 2015-2025 JIXIANG. 吉祥咨询 版权所有 Power by JiXiang Co,.Ltd. 网站地图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