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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办纳税企业信用等级评估

2017-06-02 19: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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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办纳税企业信用等级评估
一般在每年的3至4月确定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但上一年度新登记的纳税人是不参与评价的。所以需要等到再下一个年度才能参与评价。
暂不参加评价的8种情况:(一)评价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种认为为核定征收的;(二)评价年度为非独立核算纳税人;(三)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足一个评价年度;(四)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五)因涉嫌纳税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六)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纳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尚未结案的;(七)因税务争议已提请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尚未结案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情形的。
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提供纳税信用复评的申请表(可以到园区地税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复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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