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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月报

2015-08-31 15: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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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月报
2015年第8期(总第68期)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日刊发
目  录 
★ 涉税通告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信访日活动安排
三、本月“纳税人学堂”课程安排
 
★ 政策公告
一、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解读
三、税务总局取消企业重组优惠政策审批,企业可自行享受
四、纳税服务投诉20日内办结
 
★ 以案说法
一、不征税收入未必真的不征税
二、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注意费用核算范围
 
★ 12366热点难点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二、现契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四、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房地产企业的样板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涉税通告
 
一、   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1、按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申报期限:8月1日-8月17日
(2)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防洪保安资金、城市垃圾处理费。
申报期限:8月1日—8月31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信访日活动安排
 
地区 时间 地点 接待局长
市区 8月14日9:00-12:00,14:00-17:00 徐州地税局解放路办税服务厅(解放北路8号) 黄纬东
8月25日9:00-12:00,14:00-17:00 李  强
丰县 8月14日9:00-12:00,15:00-17:00 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中阳大道东段路北) 陈延生
8月25日9:00-12:00,15:00-17:00 陈延生
沛县 8月14日9:00-12:00,15:00-17:00 沛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迎宾大道11号) 沈贯勤
8月25日9:00-12:00,15:00-17:00 沈贯勤
铜山 8月14日9:00-12:00,15:00-17:00 铜山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京南路15号楼,新区热电厂大门南侧商住楼) 夏宏伟
8月25日9:00-12:00,15:00-17:00 夏宏伟
睢宁 8月14日9:00-12:00,15:00-17:00 睢宁地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厅(睢宁县文学路6号) 李  勇
8月25日9:00-12:00,15:00-17:00 尤敦球
邳州 8月14日9:00-12:00,15:00-17:00 邳州地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厅(邳州东兴路18号) 贾  威
8月25日9:00-12:00,15:00-17:00 赵  军
新沂 8月14日9:00-12:00,15:00-17:00 新沂地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厅(市府路71号) 许春晖
8月25日9:00-12:00,15:00-17:00 陆  猛
贾汪 8月14日9:00-12:00,15:00-17:00 贾汪地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厅(团结路东首) 曹建军
8月25日9:00-12:00,15:00-17:00 曹建军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本月“纳税人学堂”课程安排
 
 
 
 
 
 
 
 
 
 
 
 
地区 培训内容 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市区 税收基本常识
 
基本办税流程
 
网上办税实务操作等 8月28日
9:30-11:30 市地税局
十楼会议室 8月份新办企业办税人员
丰县 8月11日
9:30-11:30 丰县地税局十二楼会议室 7月份新办企业办税人员
沛县 8月31日
9:30-11:30 沛县地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厅 8月份新办企业办税人员
铜山 8月31日
9:30-11:30 铜山地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厅 8月份新办企业办税人员
睢宁 8月31日
9:30-11:30 睢宁地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厅 8月份新办企业办税人员
邳州 8月5日
9:30-11:30 邳州地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厅 7月份新办企业办税人员
新沂 8月5日
9:30-11:30 新沂地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厅 7月份新办企业办税人员
贾汪 8月31日
9:30-11:30 贾汪地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厅 8月份新办企业办税人员
 
注: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纳税人在各办税服务厅随到随学。
详细培训地点同局长接待日、信访日活动安排中的地点。
“新办企业培训视频资料”放在 网站“纳税人学堂”培训课件中。
获取“纳税人学堂”培训课件、培训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徐州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堂”栏目。
 
政策公告
 
一、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公告指出,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解读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即意味着与其关联方发生了关联业务往来,无论该协议执行与否,均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应经税务机关审核?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将加强对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如果成本分摊协议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是否应进行补偿调整?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本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三、税务总局取消企业重组优惠政策审批,企业可自行享受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明确了“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取消后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将其由事先核准改为申报管理,对后续管理事项进行规范和修订,优化征管流程,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公告明确,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由事先核准改为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公告还增加了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的管理要求,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要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由于涉及到资产转让所得的递延处理和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问题,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采用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加强后续管理。公告明确了征纳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后续管理体系。
根据公告,重组当事各方需准确记录并说明所得递延情况,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要提交专项说明,着重说明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对比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税务机关则要跟踪监管,及时了解企业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内相关资产、股权的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台账,加强重组资产(股权)转让环节比对管理,并做好情况统计和上报,便于效应分析和政策完善。
 
四、纳税服务投诉20日内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最新修订并发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压缩了纳税服务投诉的办理时限,税务部门收到投诉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2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需要填写的投诉文书也由原来的五类简化为一张表格,纳税人进行服务投诉将更便捷、更高效,更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税务总局印发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办法已不能满足纳税人的现实需求。因此,税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虑到服务态度投诉处理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对税务部门接到服务态度投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进一步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另外,新办法增加了投诉回访条款,要求税务部门在投诉事项办理结束后,对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实名投诉人进行回访。
以上政策文件及相应政策解读,请登录徐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和“政策解读”栏目查阅。
以 案 说 法
 
一、不征税收入未必真的不征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部门在对某线路板有限公司开展中等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单位在2012、2013年度,均申报了不征税收入,其中2013年数额达6299078.96元。该单位2008-2013年均取得不征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成本数据与财务报表基本一致,所得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里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一栏均为零。经审核,税务部门初步确认该单位2008年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使用、未缴回财政也未并入2013年所得的事实。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规定,属于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凡满足“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的,取得当年可计入不征税收入,无须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据此,该企业2008年取得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3569999.99元,当年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之后一直未使用也未缴回财政,应补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257722.59元。
 
二、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注意费用核算范围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机关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办理2012年度、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分别将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总经理、财务人员等工资费用1047388元、892800元计入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本案中,该公司总经理、财务人员等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相关工资费用不得计入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对此,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调整2012年度、201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金额,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78554.1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66960元。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徐州地税网站“以案说法”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难点问题
 
一、问: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问:现契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3号)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问: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第一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二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条的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问: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问:房地产企业的样板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如需咨询更多涉税问题,欢迎拨打12366-2,或登录徐州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或“你问我答”栏目进行咨询。
 
 
纳税人投诉渠道
 
投诉热线:12366-2
网上投诉:xz.jsds.gov.cn“投诉渠道”栏目
投诉信箱:各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廉政行风投诉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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